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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同居受害人也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3-11-8 14:41:45


近日,江苏大直(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处理其与黄某之间情感纠纷。陈女士与黄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黄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女士借款140万多元。陈女士碍于双方关系并未要求黄某出具任何借条。在陈女士倾其所有后,黄某便对陈女士拳打脚踢。无奈,陈女士搬回自己家中居住,但黄某经常持续地到陈女士住所及工作场所,辱骂、骚扰、殴打陈女士。陈女士不堪其扰,委托我所律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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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在接到我所律师申请后,立即核实相应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保护陈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提醒,投资有风险,交友需谨慎!


承办本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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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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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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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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