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一方在特殊时间向婚外异性发送含有“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红包,在未取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配偶是否有权要回?各地法院的裁判差异很大,有支持的,也有驳回的,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
一方面,就行为而言,发送“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红包,其性质在法律上界定为赠与,赠与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实际交付了赠与钱款,赠与人就无权反悔。
另一方面,已婚一方在特殊时间向婚外异性发送“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红包,按照一般人的道德认知标准,破坏的是婚姻家庭的和睦关系,有违公序良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曾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有损公序良俗的转化债务,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上述司法文件一定程度上成为法院驳回配偶主张红包赠与无效的依据。
大直婚姻家事团队深耕专业领域,对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实践。本案中,妻子主张丈夫赠与给婚外异性的特定数字红包无效的诉请,被一审法院驳回,大直婚姻法团队通过二审为妻子讨回了公道。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2021)苏09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婚外异性应予返还全部诉争款项。
二审法院采信了大直婚姻家事团队的观点:已婚男性多次在特殊时间向婚外异性发送含有“520”“1314”等特定数字的红包,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已婚男性婚姻存续期间,该赠与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其赠与给婚外异性并非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侵害了已婚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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